yangtianyuV7 法律知识 提了一个问题

官司输了,股东为逃避债务,集体零元转让公司股权,债权人怎么办?

1条回答
福鑫2014
2020-03-17 19:27

股东是不是被告,是不是债务人或担保人

所谓的官司输了,是指公司输了,需要向原告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案件已经生效后,就要看公司的股东是不是也是被告。

现在如果公司向银行借钱,基本上银行都会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这种情况下,公司到期不能还钱,银行起诉的时候,肯定是连同股东一起起诉的。

还有一种情况是,公司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比如签订了《买卖合同》,但违约了,拖欠了货款,这样的案件一般情况下,公司股东是不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

所以,要看股东是否是被告,是否被法院判决承担了连带责任。

如果股东不是被告,那股东原则上是不承担责任的

要知道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是有限责任,即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而股东是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如果股东出资到位了,或者虽然出资没有全部到位,但《章程》约定的出资时间未到,则也不用承担责任的。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额外情况

1、股东的出资义务到期了

《章程》约定的股东出资义务已经到期,但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这种情况下,执行申请人可以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2、股东的出资义务没有到,但执行申请人申请公司破产

执行申请人发现公司的确没有多少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公司破产,在申请公司破产的情况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还是要承担出资义务,并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股东转让出资能否规避责任

股东发现公司败诉后,为了逃避责任,0元向其他人转让出资,这样的方式能逃避承担责任吗?

最高法院《公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股东想通过0元转让股东,进而躲避债务的方式,不会得逞的,否则法律漏洞就太大了。

结语

公司只有诚信经营,股东只有严格履行出资义务,才能长远,那种靠着小聪明逃避债务的人,不会得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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