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因此,企业无偿借款给其他单位,是属于视同销售的行为,应交增值税,当然也就随之而来的附加税费与企业所得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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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因此,企业无偿借款给其他单位,是属于视同销售的行为,应交增值税,当然也就随之而来的附加税费与企业所得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