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晏春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0128********42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云2328民初1122号
案号
(2020)云2328执恢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元谋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晏春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德林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自2017年11月17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元谋兴福村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二、被告李春林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驳回原告杨德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被告晏春龙负担(与上述执行款同时履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0-06-17
发布时间
2020-09-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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