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靳连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323********5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陕0703民初2729号 |
案号 |
(2020)陕0703执9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邓文军因伤所产生的医疗费41565.94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误工费16200元(180天×90元/天)、护理费8100元(90天×9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620元(54天×30元/天)、营养费1800元(90天×20元/天)、伤残赔偿金67278元(11213元/年×20年×30%)、鉴定费3000元、交通费847.5元(含靳连峰支付的2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51411.44元,由被告靳连峰向原告邓文军赔偿人民币60564.6元,扣减靳连峰已经支付的41976.84元以及提供护理10天的900元之外,靳连峰再向原告邓文军赔偿17687.76元;由被告蒋世亮向原告邓文军赔偿人民币30282.3元;其余损失由原告邓文军自理;二、驳回原告邓文军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项中,被告靳连峰、蒋世亮应向原告邓文军支付的赔偿款,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如被告靳连峰、蒋世亮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邓文军负担552元,被告靳连峰负担552元,被告蒋世亮负担27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时间 |
2020-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