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11********05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111民初2151号 |
案号 |
(2020)赣0111执5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霞、熊旭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魏国清借款人民币5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10000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1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熊帅、南昌旭光无纺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李霞、熊旭光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80元,由被告李霞、熊旭光、熊帅及南昌旭光无纺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时间 |
2020-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