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4121********52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新4023民初168号
案号
(2020)新4023执4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霍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武月莲、何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靳海燕偿还借款16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被告武月莲、何刚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时间
2020-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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