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4001********14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新4003民初728号
案号
(2020)新4003执恢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奎屯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辛万保、金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奎屯市海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60000元,逾期还款利息及违约金38400元;二、被告白芳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奎屯市海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92元(原告预付),由被告辛万保、金梅、白芳育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时间
2020-09-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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