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雷海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26********0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民终7344号
案号
(2020)豫0192执14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某1、王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起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1150元及违约金(以271150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19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雷某1对被告马某1、王某1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雷某1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某1、王某1追偿;三、驳回原告河南起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1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河南起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822元,被告马某1、王某1、雷某1负担282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8-06
发布时间
2020-09-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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