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卫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24********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1024民初3818号 |
案号 |
(2020)浙1024执18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州仙居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胡卫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透支本金68427.96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其中2019年8月1日之前应付利息10224.17元、违约金3408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照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总计以月利率2%为限);二、被告郑金华对被告胡卫江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2元,减半收取计926元,由被告胡卫江、郑金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仙居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时间 |
2020-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