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84********86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84民初3856号
案号
(2020)川0184执19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何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川汇塑胶有限公司货款479,343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79,343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64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664元。由被告何建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原告川汇塑胶公司同意被告何建在给付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时间
2020-09-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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