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传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12********12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3433民初1120号
案号
(2020)川3433执2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冕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李传友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沈权30万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李传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4-14
发布时间
2020-09-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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