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丽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21********0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781民初2009号 |
案号 |
(2019)川0781执18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江油市嘉利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5999834.62元及利息、罚息(其中5900000元从2017年9月21日至2018年12月15日止按月息8.026‰计算利息,自2018年12月16日至还清之日止按月息8.026‰上浮50%计息;其中100000元从2017年9月2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按月息8.026‰计算利息;逾期利息按本金99834.62元从2018年1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按月息8.026‰上浮50%计息);二、由被告吴丽萍、张海洋对被告江油市嘉利实业有限公司在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 5999834.6 元及利息、罚息在其提供的担保财产江油市三合镇江东路204号1栋1楼(房产证号分别为江房权证监证字第0139609、0139610号,0139595、0139596号,0139593、0139594号,0139590、0139591号,0139574、0139575号,0139580、0139581号,土地使用证号分别为江国用(2011)第0300450-1、(2011)第0300450-2、(2011)第0300450-3、(2011)第0300450-4、(2011)第0300450-7、(2011)第0300450-8号)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吴丽萍、张海洋提供的担保财产江油市三合镇江东路204号1栋1楼(房产证号分别为江房权证监证字第0139609、0139610号,0139595、0139596号,0139593、0139594号,0139590、0139591号,0139574、0139575号,0139580、0139581号,土地使用证号分别为江国用(2011)第0300450-1、(2011)第0300450-2、(2011)第0300450-3、(2011)第0300450-4、(2011)第0300450-7、(2011)第0300450-8号) 在被告江油市嘉利实业有限公司借款5999834.6 元及利息、罚息范围内享有优先权;四、被告吴丽萍、张海洋的担保财产不足以清偿被告江油市嘉利实业有限公司所欠借款本息的部分,由被告吴丽萍、吴丽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194.5元,由被告江油市嘉利实业有限公司、吴丽萍、吴丽群、张海洋负担。一、限被告江油市嘉利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5999834.62元及利息、罚息(其中5900000元从2017年9月21日至2018年12月15日止按月息8.026‰计算利息,自2018年12月16日至还清之日止按月息8.026‰上浮50%计息;其中100000元从2017年9月2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按月息8.026‰计算利息;逾期利息按本金99834.62元从2018年1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按月息8.026‰上浮50%计息);二、由被告吴丽萍、张海洋对被告江油市嘉利实业有限公司在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 5999834.6 元及利息、罚息在其提供的担保财产江油市三合镇江东路204号1栋1楼(房产证号分别为江房权证监证字第0139609、0139610号,0139595、0139596号,0139593、0139594号,0139590、0139591号,0139574、0139575号,0139580、0139581号,土地使用证号分别为江国用(2011)第0300450-1、(2011)第0300450-2、(2011)第0300450-3、(2011)第0300450-4、(2011)第0300450-7、(2011)第0300450-8号)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吴丽萍、张海洋提供的担保财产江油市三合镇江东路204号1栋1楼(房产证号分别为江房权证监证字第0139609、0139610号,0139595、0139596号,0139593、0139594号,0139590、0139591号,0139574、0139575号,0139580、0139581号,土地使用证号分别为江国用(2011)第0300450-1、(2011)第0300450-2、(2011)第0300450-3、(2011)第0300450-4、(2011)第0300450-7、(2011)第0300450-8号) 在被告江油市嘉利实业有限公司借款5999834.6 元及利息、罚息范围内享有优先权;四、被告吴丽萍、张海洋的担保财产不足以清偿被告江油市嘉利实业有限公司所欠借款本息的部分,由被告吴丽萍、吴丽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194.5元,由被告江油市嘉利实业有限公司、吴丽萍、吴丽群、张海洋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