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1125********70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1125民初58号
案号
(2020)鄂1125执10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浠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程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汉芳支付欠款1900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2月3日起,以借款本金9002.4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时止;自2020年1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时止)。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程林负担,于上述付款时一并付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7-18
发布时间
2020-09-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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