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向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922********36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内0524民初493号 (2019)内05民终1319号 (2019)内民申4033 |
案号 |
(2020)内0524执7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张向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冷建军偿还借款107050.00元。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2.00元,减半收取1221.00元由被告张向辉负担。判决如下:一、撤销库伦旗人民法院(2019)内0524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张向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被上诉人冷建军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4601元,本息合计24601元。三、驳回被上诉人冷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还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22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42元,合计3663元,由上诉人张向辉负担842元,由被上诉人冷建军负担282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库伦旗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时间 |
2020-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