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向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922********36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内0524民初493号 (2019)内05民终1319号 (2019)内民申4033
案号
(2020)内0524执7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张向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冷建军偿还借款107050.00元。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2.00元,减半收取1221.00元由被告张向辉负担。判决如下:一、撤销库伦旗人民法院(2019)内0524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张向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被上诉人冷建军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4601元,本息合计24601元。三、驳回被上诉人冷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还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22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42元,合计3663元,由上诉人张向辉负担842元,由被上诉人冷建军负担282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0-05-11
发布时间
2020-09-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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