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03********55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404民初599号 |
案号 |
(2020)辽0404执6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源借款本金21363.23元及利息(从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3月7日止以125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的给付之日止以21363.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二、驳回原告王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李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时间 |
2020-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