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501********09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902民初2727号 |
案号 |
(2020)桂0902执10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梁军支付欠款本金320000元给原告黄剑、张心海;二、被告梁军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黄剑、张心海(利息计算方法:以31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三、驳回原告黄剑、张心海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715元,减半收取3858元,由被告梁军承担。上述债务,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时间 |
2020-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