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夏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22********21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112刑初226号
案号
(2020)赣0112执7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十九、被告人叶经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九千五百元(行政罚款五百元已折抵罚金,此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行政拘留十天已折抵刑期,即自2018年11月9日至2021年10月28日止)三十、被告人胡兆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9日至2023年3月18日止)三十一、被告人金学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9日至2024年12月18日止)三十二、被告人肖佳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9日至2025年11月28日止)三十三、没收被告人万振赣a333t2宝马轿车一辆、赣a2n575日产轿车一辆,没收被告人万振位于新建区长堎大道1619号恒茂红谷新城123栋1单元1003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赣(2018)新建区不动产权第0008789号);没收被告人邹甲生出资的位于新建区长堎大道1619号恒茂红谷新城112栋2单元1002室房屋(产权证号:赣(2018)新建区新建区不动产权第0008931号)的首付款10万元;没收被告人程应芝出资的位于经开区黄家湖西路汉港凯旋城c2栋1单元1002室房屋(产权证号:赣(2019)南昌市不动产权第0059184号)的按揭款59583元;没收作案工具全顺车两辆;没收被告人金玉金赣a0897t大众轿车一辆;没收被告人胡方敏赣a9088m现代轿车一辆;没收被告人喻明星赣a5d370一汽轿车一辆;没收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邹甲生现金人民币400元、被告人徐志坚现金人民币42100元、被告人金玉金现金人民币5400元、被告人喻明星现金人民币3985元;没收被告人万振中国银行账户号191734259114账户内人民币2479.57元,账户号为203717258652账户内人民币218元,账户号为6259053634653699账户内人民币11563.92元,账户号为5242063686391843账户内人民币203.95元,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号为1502240101205236058账户内人民币51.83元以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号为6217994210001899993账户内人民币0.02元;没收被告人邹甲生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号为1502240001208804887账户内人民币176.12元;没收被告人徐志坚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号为62170020200610249账户内人民币148.98元,中国银行账户号为196222636101账户内人民币4.57元;没收被告人熊传华中国银行账户号为197721776199账户内人民币3.96元;没收被告人徐昌昭中国银行账户号为190235548723账户内人民币0.01元;没收被告人金杭中国银行账户号为197732668896账户内人民币0.09元,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号为1502206001207952417账户内人民币64.1元;没收被告人董文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号为1502026601205064402账户内人民币0.57元;没收被告人喻明星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人民币4823.35元;没收被告人徐志坚价值人民币29955元黄金项链一条。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6-12
发布时间
2020-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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