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22********09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112刑初227号
案号
(2020)赣0112执7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六、被告人罗文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折抵刑期十日,即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2月22日止)七、被告人胡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2025年9月18日止)八、被告人邹伟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26年6月8日止)九、被告人丁小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23年5月29日止)十、被告人胡博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22年11月27日止)十一、被告人夏国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24年11月8日止)十二、被告人朱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23年6月26日止)十三、被告人刘安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23年6月28日止)十四、被告人李强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8日起至2021年7月7日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6-12
发布时间
2020-09-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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