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隧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15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0120民初24487号 |
案号 |
(2020)沪0120执52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隧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晟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488*300*11*18规格(比重为129kg/m)的型钢材料547.64吨(被告上海隧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法归还的部分应按4,200元/吨赔偿给原告); 二、被告上海隧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晟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费813,067.66元; 三、被告上海隧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晟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813,067.66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三倍计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四、被告上海隧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晟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2019年11月2日起至实际归还租赁物止、按照2,628.67元/天计算的租赁物占有损失; 五、被告上海隧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晟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贴现费8,000元; 六、被告陆红根对被告上海隧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五项,以及第二项、第三项中被告上海隧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的租赁费11,320元及以11,32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三倍计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七、驳回原告上海晟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96元,减半收取计7,198元,由被告上海隧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时间 |
2020-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陆红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20781506425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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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环城北路临水路9号-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