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施红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6********7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5民初100055号
案号
(2020)沪0115执136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施红兵、浙江省舟山沪衢混凝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上海华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周忠标借款本金2,000,000元; 二、被告施红兵、浙江省舟山沪衢混凝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上海华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周忠标利息240,000元(以2,00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19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 三、被告施红兵、浙江省舟山沪衢混凝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上海华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周忠标逾期利息(以2,0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四、被告施红兵、浙江省舟山沪衢混凝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上海华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周忠标律师费80,000元; 五、被告陈国平、潘晓华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国平、潘晓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承担责任的部分向被告施红兵、浙江省舟山沪衢混凝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上海华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58.66元,减半收取计15,829.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0,829.33元,由被告施红兵、浙江省舟山沪衢混凝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上海华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国平、潘晓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0-06-19
发布时间
2020-09-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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