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庄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05********24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民初1663号
案号
(2020)粤03执18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庄敏时任保千里电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主导保千里公司整个收购事项,陈海昌、庄明、蒋俊杰与庄敏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同属于共同收购人。四自然人被告在保千里公司重整过程中,违背《承诺函》,操纵上市公司进行虚假陈述行为,侵犯投资者权益,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本院(2017)粤03民初2033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439号生效判决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合计535447.1元(具体每案原告的获赔金额详见附表的法院认定赔偿金额);二、被告庄敏、陈海昌、庄明、蒋俊杰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肖奇馥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各案案件受理费数额,由原告负担数额,由被告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庄敏、陈海昌、庄明、蒋俊杰连带负担数额详见附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4-18
发布时间
2020-09-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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