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623********54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703民初2346号 |
案号 |
(2020)桂0703执4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中桂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2574173.6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1月24日暂计算至2018年9月30日为3393274.44元,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4倍另计);二、如被告广西中桂实业有限公司届时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中桂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固定资产即租赁物(详见租赁物清单,附后)以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广西穗澳实业有限公司、广西中桂置业有限公司、张功成、吴娟、黄建盛、陆国霞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中桂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71638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76638元,由被告广西中桂实业有限公司、广西穗澳实业有限公司、广西中桂置业有限公司、张功成、吴娟、黄建盛、陆国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时间 |
2020-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