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1********29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111民初703号 |
案号 |
(2020)赣0111执恢1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省铭融实业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湖支行银行汇票本金995914.5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截止2017年4月20日为418814.62元,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0.05%计算);二、被告江西省铭融实业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湖支行律师费6000元;三、被告南昌县昌盛饲料有限公司、陈杰、应淑兰、陶群、李春平、陈六清、熊文华对上述第一、二项的款项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南昌县昌盛饲料有限公司、陈杰、应淑兰、陶群、李春平、陈六清、熊文华对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省铭融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87元,由被告江西省铭融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县昌盛饲料有限公司、陈杰、应淑兰、陶群、李春平、陈六清、熊文华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时间 |
2020-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