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215********71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藏0103民初1757号
案号
(2020)藏0103执2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杨洋、西藏鑫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马生山偿还借款22 000元及逾期利息3740元,共计25 7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22元,由被告杨洋、西藏鑫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判决如下:被告杨洋、西藏鑫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马生山偿还借款2 2000元及逾期利息3740元,共计25 7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22元,由被告杨洋、西藏鑫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
省份
西藏
立案日期
2020-03-12
发布时间
2020-09-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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