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海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303********00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03民终2906号
案号
(2020)桂0323执恢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2017)桂0323民初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2017)桂0323民初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桂林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归还被上诉人梁川利息198 07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9 800元,保全费3 520元,合计13 3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 80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3 120元,由上诉人桂林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 600元,由被上诉人梁川负担15 52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第一、维持原判的,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二、全部改判的,写:“一、撤销灵川县人民法院 (2017)桂0323民初88号民事判决;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第三、部分改判的,写:“一、维持灵川县人民法院 (2017)桂0323民初88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二、撤销灵川县人民法院 (2017)桂0323民初88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三、……(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第四、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写:“一、维持灵川县人民法院 (2017)桂0323民初88号民事判决;二、……(写明加判的内容)。”〕……(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6-02
发布时间
2020-09-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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