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富鼎碳素装备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820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283民初373号
案号
(2020)辽0283执恢14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庄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市富鼎碳素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偿还原告范增华借款本金335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大连市富鼎碳素装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前偿还原告范增华借款30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日利率0.016%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大连市富鼎碳素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给付原告范增华律师代理费2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3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9-09
发布时间
2020-09-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宋元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245582031359U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迎春街东段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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