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303********20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303民初129号
案号
(2020)晋0303执2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赵军、李文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阳泉市鑫利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503424.31元,违约金37600元,并自2019年9月30日起以503424.3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1625‰支付利息直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10元,减半收取计4605元,由被告赵军、李文平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时间
2020-09-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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