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22********22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521民初3504号 |
案号 |
(2020)豫1521执3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冯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吕锡广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9年12月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吕锡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冯群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时间 |
2020-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