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002********1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1024民初2281号、(2019)豫10民终2304号
案号
(2020)豫1024执3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谢会苗工程款、保证金、鉴定费共计1275691.10元;二、被告河南鹏宇工程装饰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保证金、鉴定费1275691.10元范围内对原告谢会苗承担给付责任;三、第三人鄢陵县公安局在欠付工程款760691.10元范围内对原告谢会苗承担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谢会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81元,原告谢会苗负担181元,被告吴旭、河南鹏宇工程装饰有限公司负担8100元。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18)豫1024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二、撤销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18)豫1024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一审案件受理费8281元,由谢会苗负担181元,吴旭负担8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282元由谢会苗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3-23
发布时间
2020-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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