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702********28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7民终247号
案号
(2020)川0703执27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姚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茂彬借款本金4万元及该款自2018年8月6日起至付清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资金利息;二、被告姚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茂彬借款利息300元(2018年8月6日前下欠);三、被告李顺兵、何勇对案涉借款的本金4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姚军、李顺兵、何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7-10
发布时间
2020-09-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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