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夏永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081********11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文民初字第00169号
案号
(2020)冀1026执恢2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文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文安县顺通天然气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文安县信达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4631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二、被告文安县顺通天然气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文安县信达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利息(分别按照借款925600元、1852800元、1852800元,按照利率年利率5.60%的四倍,分别自2014年6月1日、2014年6月6日、2014年6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减去被告文安县顺通天然气有限公司已支付原告的利息68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三、被告霸州市宏源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负连带责任;四、被告夏永胜对上述一、二项负连带责任;五、被告夏卫红对上述一项中的2778400元负连带责任;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1800元,由被告文安县顺通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文安县顺通天然气有限公司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27
发布时间
2020-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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