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市瑞祥物资经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010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02民初870号 |
案号 |
(2020)冀0402执13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海臣、叶芳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290000元及逾期罚息(计算至2019年1月2日的逾期罚息为830370.74元;自2019年1月3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罚息按年利率10.44%以4290000元为本金计算)。二、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对王海臣名下位于邯郸市丛台区青年路和平里11-2号房产(房屋产权证号0101238844)、位于邯郸市丛台区联纺路东段亚太世纪花园4-2-5号房产(房屋产权证号0101144693)、位于邯郸市丛台区联纺路东段亚太世纪花园10-1-2号房产(房屋产权证号0101144692)、叶芳玉名下位于邯郸市丛台区联纺路东段亚太世纪花园10-1-1号房产(房屋产权证号0101041145)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5000000元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王海明、郭泽鑫、邯郸市瑞祥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金钱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43.0元,由被告王海臣、叶芳玉、王海明、郭泽鑫、邯郸市瑞祥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时间 |
2020-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海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056010683774 |
登记机关 |
邯郸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邯郸开发区诚信路8号一、二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