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喻志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103********56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云2504民初186号
案号
(2020)云2504执18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弥勒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由被告喻志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弥勒市弥阳镇王炽路三期52号房屋返还原告何欣、赵炳向。三、由被告段云春、喻志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何欣、赵炳向自2017年6月5日至2019年1月5日的租金损失共计人民币6807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2元,由被告段云春、喻志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0-08-11
发布时间
2020-09-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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