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毛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521********18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1102民初2398号 |
案号 |
(2020)浙1102执27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丽水莲都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毛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28234.12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从2020年4月20日起按合同约定并以二者之和不超过月利率2%为限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5元,减半收取3102.5元,由被告毛建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时间 |
2020-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