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贺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681********00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1681民初1129号
案号
(2020)川1681执1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华蓥市人民法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贺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0000元及支付利息、复利、罚息(以本金47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2日起,按华信联禄个借2013年字第058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二、原告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被告贺熊不能偿还的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范围内,对被告向华、曾珠提供抵押的位于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滨河东路附33号c-1-1号及c-1-3号的二套房产的变现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房权证号:广安房权证华蓥字第201303294号、广安房权证华蓥字第20130329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华国用(2013)3447号、华国用(2013)3449号;房他证号:广安房他证华蓥字第2013001757号];三、驳回原告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5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9250元由三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1-19
发布时间
2020-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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