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娟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102********36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8民初20655号
案号
(2020)沪0118执46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范娟芬、竺金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上海青浦重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00万元; 二、被告范娟芬、竺金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上海青浦重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开始之日至2018年6月4日的利息1,202.407万元; 三、被告范娟芬、竺金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上海青浦重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利息(以2,60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0%计算); 四、被告上海凯普狄诺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范娟芬、竺金汉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凯普狄诺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范娟芬、竺金汉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7,261.2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范娟芬、上海凯普狄诺实业有限公司、竺金汉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0-07-03
发布时间
2020-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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