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陶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205********13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3民终3709号
案号
(2020)桂0304执6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8)桂0304民初368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陶军向被上诉人宾科文支付苗木款24万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被上诉人宾科文在一审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 422元、保全费1 894元、鉴定费3 1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 900元,由陶军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2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4-20
发布时间
2020-09-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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