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蒋红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2321********45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陕0703民初2278号
案号
(2020)陕0703执5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谷红云、蒋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800元及利息47762.95元(该利息算至2019年8月13日,后期利息按月利率9.3‰上浮50%续计);二、被告何培军、宋孝芬对被告谷红云、蒋红梅上述债务及本案的诉讼费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何培军、宋孝芬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谷红云、蒋红梅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16元,减半收取2508元,由被告谷红云、蒋红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20-05-29
发布时间
2020-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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