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兴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327********1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陕0327民初1386号 |
案号 |
(2020)陕0327执3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陇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李兴魁清偿原告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1000元及利息5486.65元(止2019年11月6日),共计人民币46486.65元,并按照月利率11.928‰支付本笔借款从2019年11月7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由被告李兴明对被告李兴魁应承担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有执行内容的款项,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计481元,由被告李兴魁、李兴明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陇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