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923********87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12刑终299号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桂1202执2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9)桂1202刑初137号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七、九、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的判项;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9)桂1202刑初137号刑事判决第二、六、八、十、十一、十二、十九、二十、二十五的判项;三、上诉人王巧燕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26年4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剩余罚金人民币七百九十万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上诉人潘爱芬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23年7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人民币十万元,剩余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五、上诉人陈丹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23年10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三十万元,剩余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六、上诉人张淇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21年4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完毕。)七、上诉人林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完毕。)八、上诉人谢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完毕。)九、上诉人韦菊芬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人民币四万元,剩余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十、原审被告人何金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三万一千元,剩余罚金人民币六万九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十一、对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的原判清单附件一中序号1-141的涉案银行账户共计人民币51962243.78元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冻结的苏州市九州沃顿钛业有限公司名下账户10527001040015176的存款人民币72638285.41元中的2995万元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的42688285.41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4-02
发布时间
2020-09-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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