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759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83民初1724号
案号
(2019)苏1283执26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保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购房款计人民币264万元及利息(以264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1.5%计算),被告南京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并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故为合法有效。原告支付借款后,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条中约定的数额及时履行还款的义务。2015年12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2800元,因原告从事汽车装潢生意,有一定的资金实力,且该借款数额不是很大,被告又同时出具了借条,故对原告陈述该款项为现金给付的意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陈述2015年11月11日被告向其借款20000元,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向其借款的事实,本院对此不予支持。2015年12月25日原告委托其丈夫褚亚伟通过中国银行向被告转账汇款20000元,因被告没有出具借条,不能据此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本案不予理涉。综上,结合庭审查明事实,被告向原告借款合计为400800元(120000元+88000元+22800元+30000元+30000元+10000元+100000元),因该借款由被告本人出具的借条及银行转账凭证、资金来源凭证等为证,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提供证据证明2015年10月8日、10月9日被告向原告转账还款合计97410元,结合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还款证据,本院可认定被告向原告还款合计275310元(97410元+125000元+52900元)。综上,就算被告全是偿还的本金,被告尚有本金125490元(400800元-275310元)未还,故原告仅要求被告偿还本金110000元并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院亦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全部偿还上述款项,故对被告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钱金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正花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8年3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27920元,减半收取13960元,减半收取12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960元,由被告王保国负担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缴纳,被告在上述期限内一并加付给原告),被告南京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该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05-23
发布时间
2019-07-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苏1283执2680号
立案日期
2019-05-23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2658960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保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055759297695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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