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太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27********81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2021民初625号 |
案号 |
(2019)川2021执恢3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四川省安岳县帛秦工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安岳支行借款150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1月20日的利息为424600元,从2016年1月21日起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二、如被告四川省安岳县帛秦工贸有限公司未在本院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清偿借款及利息,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安岳支行对被告四川省安岳县帛秦工贸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坐落于安岳县龙台镇丝绸路57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安国用(2004)字第004502、004501号”,他项权证号为“安他项(2014)第0163、0164号”】及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安房权证监证字第200403276、200403193、200403283、200403282、200403198、200403278、200403209、200403188、200403215、200403274、200403200、200403212、200403205、200403214、200403281、200403187、200403199、200403207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安房他证安岳县字第2014003468号】在16500000元的抵押担保责任范围内就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如被告四川省安岳县帛秦工贸有限公司未在本院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清偿借款及利息,拍卖、变卖被告四川省安岳县帛秦工贸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后不能清偿的,由被告张太忠、龚春丽在各自担保金额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时间 |
2020-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