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吉东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10222********55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106民初24039号
案号
(2020)京0106执48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给付王超医药费3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 13 500元、误工费30 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01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500元、伤残赔偿金57 981元、财产损失1950元,共计121 950元;二、吉东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王超医药费37 962.13元、伤残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94 985.96元、鉴定费1305元,共计134 253.09元;三、驳回王超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王超负担757元(已交纳),由吉东贵负担514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20-04-02
发布时间
2020-09-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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