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狮市寅台兄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0000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渝0113民初827号 |
案号 |
(2020)渝0113执53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石狮市寅台兄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2030.44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4月13日的利息10960.27元,罚息19094.23元; 二、被告石狮市寅台兄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从2020年4月14日起的借款逾期利息(自2020年4月14日起,以每笔贷款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9575%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 三、被告石狮市寅台兄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6000元; 四、被告陈齐波对被告石狮市寅台兄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向原告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88.22元,本院减半收取2544.11元,由被告石狮市寅台兄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由被告陈齐波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2544.11元,本院预收的诉讼费不作清退)。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0-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齐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81MA32TU1E5B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西灵路海西电商园I栋214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