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211********3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京0101民初14210号 |
案号 |
(2018)京0101执41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德邦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谨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三百六十六万元;二、被告宁波德邦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谨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三十六万六千元(以九十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止;以二百七十六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止,均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十的标准计算);三、被告宁波德邦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谨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九十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起;以二百七十六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均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四、被告浙江省中钢海洋工程装备有限公司、被告韩俊对被告宁波德邦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浙江省中钢海洋工程装备有限公司、被告韩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德邦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8-05-04 |
发布时间 |
2019-04-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京0101执4191号 |
立案日期 |
2018-05-04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