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221********68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2民初99号(2016)冀02民初99号
案号
(2016)冀02执127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海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贷款本金2000万元; 二、被告唐山海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向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具体支付方式如下:1、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7.5‰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4日止支付利息,并以上述欠付利息的数额为基数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4日止按照日利率3.75??支付复利。2、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3.75??自2016年2月5日起至2016年3月29日止支付罚息,并以上述欠付罚息的数额为基数自2016年2月5日起至2016年3月29日止按照日利率3.75??支付复利。3、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给付义务之日止按照日利率3.75??支付罚息,并以上述欠付罚息的数额为基数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给付义务之日止按照日利率3.75??支付复利; 三、被告唐山海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赔偿损失80万元; 四、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对被告张北景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师范路南侧原张北第一中学B9#商业楼及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张房权证张字第20130338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张国用(2013)第0539号]享有抵押权,被告唐山海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可就上述抵押物依法处分后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张北景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海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郑斌、张小芬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斌、张小芬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海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61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9613元,由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付负担81800元,被告唐山海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北景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斌、张小芬共同负担11781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6-08-05
发布时间
2016-10-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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