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301********29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07民初11328号
案号
(2020)粤0307执59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惠州市黄氏玉陇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陶华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6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本金人民币9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11月14日起暂计5328000;以本金人民币6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11月16日起暂计383933.33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追缴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216元,追缴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承担。二、被执行人二、三、四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5-06
发布时间
2020-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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