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钟庆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2********56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5民初91982号
案号
(2018)沪0115执116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上海鼎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任晓芹借款本金130万元;2、被告上海鼎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任晓芹借款利息156000元;3、被告上海鼎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任晓芹逾期利息(以130万为基数,自2017年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4、被告钟庆升、芮开翠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被告上海鼎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钟庆生、芮开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海鼎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5、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案件受理费20010元,减半收取计10005元,由被告上海鼎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钟庆升、芮开翠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7、由申请人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18-06-08
发布时间
2018-09-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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