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2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103民初540号 |
案号 |
(2018)赣0103执7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省壹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贷款发放之日计算至给付之日)。二、被告南昌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琴、邓老塘、刘宏、夏小兰对上述返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31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2314元,由六被告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3-14 |
发布时间 |
2018-05-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