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22********34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306民初16253号、(2018)粤03民终2734号
案号
(2018)粤0306执123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一、被告陈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王军借款本金人民币654,996.4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以人民币654,996.40为基数从2015年7月25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陈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王军律师费人民币13,000元;三、被告深圳中耘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飞、彭曦对被告陈勇的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王军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464元,由原告承担人民币1,300元,由被告承担人民币11,46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8-08-31
发布时间
2019-01-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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